2021年10月23日,“家庭教育促进法”出台。其中明确规定了家长在孩子的家庭教育方面承担主体责任。同时,“家庭教育促进法”也规定了一些学校的职责。
在“家庭教育促进法”第四章社会协同中规定,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,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。学校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,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,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,并及时联系、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。同时,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应当根据家长的需求,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、知识和方法,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,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。
如若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,应当及时制止、管教,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,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;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,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。
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职责明确了,那么在日常工作中,一线的教育工作者也经常面临一些实际问题。
问题一:家长对家庭教育认识不清,教师被迫“代替”家长进行家庭教育
有些家长认为,教育就是老师的责任,家庭教育也是老师来管,对孩子不管不问。导致老师在孩子个人成长过程中,不得不被迫承担起了一些家庭教育的责任。但老师终究不是家长,老师代替不了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。
问题二:家庭教育是自家事,学校无权干涉
还有一些家长认为,家庭教育是自己的家事,自己想怎么教育就怎么教育,学校无权干预,也不能提出相关的建议。这样的家长不愿意接受学校的建议,也不愿参加学校组织的家庭教育活动,导致学校教育无法与家庭教育协同起来,出现“5+2=0”等现象,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。
“家庭教育促进法”的出台,明确了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,对家校各自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划分。这一法律也在一线教育工作者群体当中引发热烈反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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